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31號規定
第二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認定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是指經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依法接受采購人委托,從事政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等采購代理業務,以及政府采購咨詢、培訓等相關專業服務(以下統稱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社會中介機構。
采購代理機構中由政府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不實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制度。
第二十條 審批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分為甲級資格和乙級資格。取得乙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只能代理單項政府采購預算金額1000萬元以下的政府采購項目。
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由財政部負責審批。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由申請人住所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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