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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性談判不“談”怎能“判” |
【大 中 小】 發布日期【 2013-09-04 】 點擊次數【16820次】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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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信息報
“既然是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怎么還沒跟我談呢,中標結果就出來了,這是不是太不公平了?”近日,在某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完成一個服裝采購項目后,一家供應商后發出了這樣的質疑聲。
原 來某單位需要購買一批工作服,因為金額較小,加上時間緊急,所以決定采取競爭性談判方式進行采購。開標當天,共有四家服裝公司的供應商前來參加投標,其中 包括國內一知名品牌服裝公司。經過評審,一家公司因注冊資金不足,未能滿足談判文件的要求而被否決,另三家通過了資格評審。談判小組根據各投標人的一輪報 價及談判文件要求提供的服裝款式、樣品、面料,進行仔細的對比、甄別、遴選,意向性地確定了一家供應商,遂要求各供應商進行二輪報價。已被意向確定的供應 商在一輪報價的基礎上每件工作服又下降了70元,最終報價最低??紤]到談判文件規定的中標原則就是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報價法,于是談判小組宣布該供應商中 標。中標結果一公布,那家實力比較雄厚的服裝公司供應商發出了上述質疑聲。
那么采購過程中,出現重“判”輕“談”應該怎么辦呢?
據業內專家稱,類似該案例這種現象,在政府采購過程中的確時有發生。有些采購人在政府采購競爭性談判具體操作過程中,往往會存在不規范甚至違規的地方,有時會存在重“判”輕“談”,甚至會出現只“判”不“談”的現象,這種行為一旦遇到投訴必敗無疑。
政 府采購中的競爭性談判,是指采購人或代理機構通過與多家供應商(不少于三家)進行談判,最后從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一種采購方式。其核心一是要有競爭(參與 談判的供應商不少于三家),二是要有談判(即最終的結果必須要在談判的基礎上確定)。離開了這兩條,所有的行為和結果都是不合理、不規范甚至是違規違法, 都是應當受到制止的。
競爭性談判是《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政府采購方式之一,在特殊情況 下,這種采購方式具有采購周期短、采購成本低等優點,方便靈活。但是專家提醒,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一定要認真把握、操作準確,在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出現重 “判”輕“談”或是只“判”不“談”情況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一定要及時制止,以保證政府采購工作的嚴肅性,否則很容易會引發質疑和投訴。(裴彥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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